根據我國省、市(地)、縣的發展現狀,“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應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1)“中心城市+衛星縣城”模式
長沙、衡陽、嶽陽、常德是經濟發展勢頭良好、後勁充足、財力雄厚的市(州),而株洲、湘潭仍被列為湖南省“長株潭”經濟壹體化戰略下的中心城市。中心城市是現代區域經濟發展的動力源,作用不能削弱,但也要支持建設壹批功能互補、特色鮮明的衛星城市,強化其集聚和輻射效應,做好做大城市群,進壹步發揮中心城市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核心增長極的作用。
(2)“弱市(州)+雙極縣”模式
對於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弱市(州),壹般有兩種極端情況。壹種是“相對弱市+相對強縣”模式,比如邵陽和邵東,婁底和冷水江。在這種模式下,地級市的存在束縛了縣(市)的發展空間,阻礙了壹批強縣的崛起。縣(市)急於“破繭而出”,應實施“省直管縣”改革,采取鼓勵財政收入大縣(市)抓收入、超額收入上返、以獎促增等激勵政策,培育壹批縣域經濟增長點。壹種是“相對弱市+相對弱縣”,比如張家界和桑植縣,湘西自治州和古丈縣。在這種模式下,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低、財政實力弱,“市”和“縣”更容易陷入無效率競爭和博弈困境。因此,應實行“省直管縣”體制,輔以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鼓勵經濟欠發達市縣(市)增收節支、確保平衡的財政政策。在確保年度財政平衡和完成消化歷年累積赤字任務的前提下,政府將
(3)“中等市(州)+中等縣”模式
對於前兩種情況之外的壹些市縣,是否實行“直管縣”,采取哪些具體措施,要充分發揮下級財政自主管理和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尊重其主動性和選擇權,鼓勵其突破路徑依賴,獲得創新效率。同時也要高度關註,謹慎對待。除了對改革後的市(縣)進行正常的業務指導外,還要加強監管,盡量避免直管縣初期管理的缺位和無效。
第三,創新“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保障機制
“省直管縣”的財政體制改革將省與市、市與縣的兩級博弈變成了省與省之間直接的壹對多博弈,這將改變兩級財政資源的積累過程和利益的平衡結構,進而影響省、市、縣財政的理性行為。只有統籌規劃,創新保障機制,完善配套措施,才能形成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合力,放大“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正效應”,實現“正效應”。
1.省市縣財政責任要重新定位。省級財政的主要職責應包括:確定市縣財政體制,分配轉移支付和專項資金補助,資金調度和財務結算,工作部署和檢查等。市級財政仍將發揮省縣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主要職責應是:業務指導、報表匯總、縣(市)經濟發展;“直管縣”後,縣(市)在自身發展上將有更大的自主權和更好的外部環境。要充分利用省級財政政策和金融支持,激發縣鄉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
2.應建立省縣之間的監督管理機制,避免省級財政管理半徑急劇增大而造成的“管理真空”。具體來說,要實行省縣財政預算審查制度,從源頭上加強對縣級財政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全面掌握縣級財政的基本情況,指導縣級財政的管理和改革,促進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學合理;建立科學合理的省縣評價指標體系,客觀評價縣級財政運行情況和努力程度;建立合理的省對縣激勵財政機制,采取返還超額收入、以獎促增、以獎代補等多種激勵方式,激發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內在動力。
3.創新省市縣財政聯席會議制度,調節跨層級跨區域公共產品供給和宏觀經濟管理矛盾,通過自主協商實現責任共擔、利益共享。
4.建立省級財政派駐專員制度。通過派出專員,了解縣(市)鄉財政狀況,準確及時傳達上級政策信息,指導縣(市)財政管理和改革,建立省縣之間暢通的信息渠道。
5.創新風險預警和應急體系,建立應急儲備和應急程序,提高新體系的適應性和風險化解能力。
6.嘗試市縣財政、地稅共同工作的組織安排,即財政、地稅合並為壹個黨組、兩個班子(財稅)、兩塊牌子,市(州)、縣(市)財政局長兼任地稅局長。這樣的機構具有精簡、高效的特點,有利於“直管縣”中權、責、利的清晰定位和高效運行,是直管縣體制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
簡而言之,省級財政直接與縣級財政對接,跳過市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