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屬於地稅,屬於地稅的負責範圍。
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地稅包括如下:1、繳交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產稅,
7、車船稅,
8、印花稅,
9、屠宰稅,(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
10、農牧業稅,
11、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2、耕地占用稅,
13、契稅,
14、筵席稅,(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稅。
16.地方教育附加稅。
17.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