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需要結算的綜合收益包括: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減除專項附加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立的銀行賬戶,並在最終匯算清繳地當場辦理退稅。
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結算信息有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補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扣繳義務人未將代扣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憑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