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工作事關國家財政收入,其實也關系到每壹位民眾和法人的核心利益。所以工作人員在匯算清繳的過程當中,發現有多收的,要給退回,發現有少交的,也必須要讓當事人補齊,因為每壹筆稅收款項都是直接流入國家財政的。
稅務部門明確,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匯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並補稅。導致需要補稅的原因,稅務部門分析主要有兩種,壹是市民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每月的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二是除工資薪金外,市民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其適用的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