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的新規定主要包括:將部分原來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偶然所得”的項目征稅,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同時相應地廢止了某些先前的文件或文件條款。關於個稅的新規定也涉及因為疫情原因,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等。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之壹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之二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壹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之三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