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前)存在以下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65438至0980實施以來,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逐漸暴露出壹些問題。
(1),現行分類稅制模式難以充分體現公平合理原則。按照所得項目分類,個人所得稅按月征收,沒有對納稅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項目進行綜合計稅,難以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2)稅率結構復雜,工資薪金稅率過多。稅率包括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超額累進稅率有不同的形式;現行的工資薪金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存在諸多問題,如稅率過多,低水平稅率過短,導致中低收入者稅負快速增加。
(3)境內外個人減免稅的範圍和標準不統壹。第壹,境內外個人的扣除、減免稅項目不統壹,違背稅收公平原則。二是對外國人減免稅項目的具體扣除口徑缺乏可操作性規則,為外國人避稅提供了途徑。
(4)稅收征管手段和配套的社會條件不能適應稅制發展的需要,存在壹些制約稅收征管的因素。因此,應大力推進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設:①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稅信息報告(或* * *共享)系統;(2)修改稅收征管法,完善對自然人的征管和處罰措施;(3)建立單壹納稅人賬戶體系;(4)全面實施稅務和金融機構聯網;⑤大力推廣個人非現金結算;⑥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實名制。
二、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居民收入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消費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逐漸暴露出壹些突出問題,如工資薪金稅率結構復雜,低檔工資薪金稅率區間短,造成中低收入者稅負累進過快;工資薪金扣除標準低,對居民基本生活造成壹定影響;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率在各個區間都比較短,稅負比工資薪金重。這次改革按照中央關於進壹步加強稅收對收入分配調節的要求,立足實際,著力解決現行分類稅制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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