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月份為取得收入的月份;
2.納稅人代碼,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確定的納稅代碼或納稅人身份證號;
3.填表日期為實際填寫納稅申報表的日期;
4.收入項目應根據個人收入項目分別填寫。同壹收入項目的取得時間不同的,仍應填寫壹行,並在“收入期間”欄內單獨註明;
5.費用扣除額根據個人收入中應扣除的費用金額填列。不扣費的,不填;
6.代扣代繳的稅費,即納稅人在同壹收入期間取得收入的,已經代扣代繳的稅費,填寫此欄;
7.速算扣除,即超額累進速算扣除,是按照稅法規定的每壹步和每壹步的稅率預先計算的。只要課距和稅率不變,速算扣除就不變;
8.為聲明填寫納稅人的名字。如果納稅人不在,也可以填寫代理申報人的姓名。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