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逃稅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麽: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稅款在客觀上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所謂偽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制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著欺詐的偷稅故意把它當著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為。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為。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稅務機關查獲的行為。
所謂擅自銷毀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銷毀帳簿、憑證的行為。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為。
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稅收入記入法定帳戶核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稅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戶等行為。
所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拒不按照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通知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
所謂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稅項目、數量和應稅收入、所得等行為。
綜上所述,對於個人偷稅漏稅的處罰壹般就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當然這是除了要追討稅金之外的壹些行政處罰,同時大家必須要正視的壹個問題就是,現在我國對於偷稅漏稅的處罰並不會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壹般都是因偷稅漏稅受到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才會觸犯刑法。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