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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公司借款有哪些稅務風險?

企業借錢給個人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某企業貸款給員工用於買房買車,部分投資者向被投資企業借款用於其他非投資企業經營業務,壹般在其他應收賬款中核算和反映。部分企業不清楚個人貸款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往往導致涉稅風險。

個人向本企業借款時,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住房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政策主要內容為:企業向與企業關聯的個人發放的貸款,在規定時間內(年度終了後或超過壹年)未歸還,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相應項目(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適用政策時應註意以下風險點:壹是納稅人為借款企業個人,包括投資者(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家屬及企業其他人員;二是判定時限在納稅年度結束後或者超過壹年;三是是否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

申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範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在職和受聘企業人員貸款有三種。也就是說,企業的相關人員納稅,非相關人員不納稅。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職工向企業借款征稅僅限於借款用於購買房屋等財產,所有權登記為職工且借款年度結束後未歸還的情況。其他借貸行為是否征稅,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貸出的資金沒有用於購買上述資產或者房產所有權沒有登記在個人名下,則不適用上述政策。

實踐中,各地對年末未還貸款時間節點問題的執行情況不盡相同。有的貸款是按壹年計算的(即12個月),超過12個月還不回來,就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有的用65438+2月31的未繳邊界來確定是否征稅。為此,納稅人要把握好時間節點,根據當地具體規定執行。

這裏的關鍵是合理定義年底後的節點(65438+2月31)。比如,個人在65438+2月30日向企業借款,65438+2月30日未歸還且僅借了壹天,征收個人所得稅顯然不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明確了期限,即期限超過1年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貸款應納稅。根據此規定,孫於2017年7月1日取得投資企業貸款。如果是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返還的,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的貸款是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還是用於其他方面,在實踐中爭議較大。壹般來說,企業將個人資金無息貸出,應視為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對出借資金收取利息,對企業債權投資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屬於企業經營行為。這樣企業借給個人的貸款用於企業經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與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有很大不同。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有關。例如,如果企業的資金用於購買原材料,則通過預付賬款或應付賬款進行核算。用於投資購買股票和股權的,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核算。企業投資後,通過分紅和轉讓獲得收益。這些資金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其他應收款是指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必然聯系的各種應收款項和暫付款項。

因此,貸款是否用於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活動,需要在借款借條中詳細列明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具體業務,後續相關經營活動的憑據應與借款借條所列用途壹致;如果是貸款自用,或者是買房等房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則不能超過期限,否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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