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去稅務局開發票金額壹般沒有限制,按照收入納稅。有合同就可以拿去找稅局代開,個體戶如最近十二個月開票額大於八十萬的話,會要求變壹般納稅人。
如果所指的是帶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個人是沒辦法帶開專用發票的。個人只能到當地的國稅稅務所申請帶開國稅部門的普通發票壹般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帶開普通發票時應攜帶個人身份證,金額超過2000還應攜帶購貨方出具的購貨書面確認證明,壹般是指購銷合同。
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抵扣。對於個人小額低於增值稅按次納稅起征點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只需提供申請人和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
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對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對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
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限額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壹致,是指發票開具的不含稅銷售額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如企業經營需要,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提高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開具相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壹定數量並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