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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包括哪些內容是什麽?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包括內容:

1、本人在公務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因不能謝絕而接受的禮品及處理等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營建,買賣、出租房屋的情況。

3、本人因私出國(境)及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情況,包括婚喪喜慶事宜的日期、地點、參加人數、宴請的對象範圍、是否動用公車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重大民事糾紛情況。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出國(境)情況。

7、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個人出現重大失誤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事項。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適用對象:

(壹)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幹部,下同)。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

(三)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上述範圍中已退出現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適用本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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