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規定:對於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納稅人,由市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二、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三、車船稅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四、契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壹)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溫馨提示:具體減免稅辦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請向當地稅務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