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減輕納稅人個人所得稅負擔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大病醫療等支出及相關款項。具體來說,納稅人在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時,可以在“專項附加扣除”壹欄中選擇適用的扣除項目,填寫相應的支出或者相關支付的金額。這些金額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例如,納稅人某年支付了5萬元的住房貸款利息,在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時,可以在“住房貸款利息”扣除項中填寫5萬元,這部分支出將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申報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元的,需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登記;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0元的,不需要登記;
2.勞務報酬所得: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需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登記;
3.經營收入:年收入超過5000元的,需要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登記;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000元的,需要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登記。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納稅人,扣除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所以在申報前需要仔細了解當地的政策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國外註銷境內戶口的,應當在註銷境內戶口前辦理納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