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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最終匯算不超過654.38+0.2萬元,但已繳稅。我能申請退稅嗎?

法律分析:

1.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為保證企業所得稅均衡入庫,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企業所得稅月度或季度預繳期限。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預繳。納稅人5438年2月或6月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也應在納稅年度結束後15日內完成。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正常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年度預繳稅款少於全年應納稅額的,應在匯算清繳期限內進行稅款清繳;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抵扣下壹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應當在清算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因合並、分立、中途終止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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