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壹)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納稅申報,既可以采取數據電文方式(如網上申報)、郵寄申報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只需要根據壹個納稅年度內的所得、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扣)稅額、應補(退)稅額等情況,如實填寫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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