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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申報中的匯算清繳需要註意哪些?

個稅申報中的匯算清繳需要註意哪些?

匯算清繳的四個註意事項

壹、註意資料的填報與留存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選擇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並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後,壹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壹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後,壹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壹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後保存五年.

二、註意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匯算清繳的個人當年綜合所得無論最終計算出來的結果是補稅、退稅,還是不補不退,均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會被追繳稅款、滯納金,還可能被處以0.5倍至5倍稅款的罰款.

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三、匯算清繳退稅不加算利息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可見,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次預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時,對納稅人依法多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時不可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匯算清繳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註意:這裏寫的是追繳稅款,而不是追繳稅款及滯納金,也沒有在追繳稅款後面緊接著寫上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個稅匯算清繳是單位壹起申報,還是自己申報?

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以納稅人個人為申報主體,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由於匯算清繳是壹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壹般來說,如果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單位的財務人員辦理,會大大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和壓力,而且單位的財務人員也沒有義務為每個員工承擔相應的納稅風險,因此,將這壹塊工作委托給專業的中介機構更為現實壹些.

但不論是個人進行匯算清繳,還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扣繳單位代為匯算清繳,均須納稅人個人簽字確認,以明確法律責任.以下是三種辦理方式,各位可以按需選擇:

1、個人自己辦理.

2、單位代為辦理.

3、受托人需要納稅人簽訂授權書,請人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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