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退還稅務手續費時,會計應記錄“其他業務支出”。實際分配給納稅人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其他業務費用-稅收優惠(張三)
其他業務費用-稅收獎勵(Lisi)
擴展數據:
企業取得的退費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四個稅種。
營業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者技能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運輸。建築行業。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業、無形資產轉讓和房地產銷售。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31號)第壹條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在代扣代繳利息稅時,可以取得2%的手續費。
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法律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在這裏,儲蓄機構取得的退票費適用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有充分的政策依據,但對於壹般企業取得的退票費,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營業稅,但無法查明這部分收入是否應免征營業稅。
但是,根據營業稅條例的規定,營業稅應該嚴格按照服務業中的代理行業繳納,只是因為所得是從稅務機關取得的,模糊了稅收的概念。
目前,大多數稅務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可能不會實際征收這部分,但值得註意的是,部分省市已經對此行為做出了稅收規定:
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桂地稅發〔2009〕44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收入和支付儲蓄存款利息免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