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指國務院規定的居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全體自然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個人所得稅實行月度預扣預繳制度,即每月應當從納稅人所得額中扣除應納稅額,並在次月15日前向稅務機關繳納。對於離崗員工來說,如果該員工在離職前已經繳納足額的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則無需進行匯算清繳。但是,如果該員工在任職期間因個稅工資薪金所得沒有按照規定納稅或者未申報全部應納稅所得,導致未完全履行個人所得稅義務,則需要進行匯算清繳。職工的離崗包括到其他單位工作、退休、無業等情況,如何知道該員工是否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單位在員工離職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和提交匯總的2017年度以來的招聘、工資及納稅情況,稅務機關會對該員工個人所得稅情況進行核對,如果壹個完整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內累計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與當年應納稅額不相等,則需要對差額進行匯算清繳。
若離崗員工未交足稅款,還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嗎?是的,離崗員工如果未按規定納稅或者未申報全部應納稅所得導致未完全履行個人所得稅義務,則仍需進行匯算清繳。因為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如未納稅或者不完全履行納稅義務導致稅款欠缺,就要進行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是根據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而設立的,納稅人必須在職工離開單位時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但如果該員工在離開原單位前已經實繳了足額的個人所得稅,則無需再進行匯算清繳。如果離崗員工未按規定納稅或者未申報全部應納稅所得,就必須進行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 辦理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