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個體工商戶需要在當地稅務機關領取《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2. 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個體工商戶需要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相關信息,包括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納稅所得額等。
3. 在計算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方法計算。
4. 在填寫完畢後,個體工商戶需要將納稅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給當地稅務機關。
5. 在提交後,稅務機關會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申報表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計算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6. 個體工商戶需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體戶納稅申報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根據壹個納稅年度內的所得、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扣)稅額、應補(退)稅額等情況,如實填寫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2、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周期壹般為每年壹次,具體時間根據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而定。此外,個體工商戶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需要註意保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日後的審查。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壹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