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期定額核定的適用範圍
定期定額核定主要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這些個體工商戶由於其經營規模有限,難以準確核算其應納稅額,因此采用定期定額核定方式來確定其應納稅額。
二、定期定額核定的程序
1.個體工商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定期定額核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經營資料。
2.稅務機關根據個體工商戶提供的資料,結合行業特點、地區差異等因素,進行應納稅額的預先核定。
3.核定結果通知個體工商戶,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上註明核定內容。
三、定期定額核定的調整
隨著個體工商戶經營情況的變化,稅務機關可以適時對核定稅額進行調整。個體工商戶也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調整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進行調整。
四、定期定額核定的註意事項
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定期定額核定時,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或虛報經營情況。同時,應按時繳納核定的應納稅額,確保稅收的及時入庫。
綜上所述: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是稅務機關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難以準確核算應納稅額的個體工商戶進行應納稅額預先核定的壹種方式。通過定期定額核定,可以簡化稅收征管程序,確保稅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個體工商戶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按時繳納核定的應納稅額,***同維護稅收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