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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 開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什麽材料

關於納稅人申請代 開增值稅發 票辦理流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

現將納稅人代 開發 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機關代 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辦理流程公告如下:

壹、辦理流程

(壹)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 開增值稅發 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 開發 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 開發 票,提交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壹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壹窗口領取發票。

(二)在國稅地稅合作、***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1)提交《代 開增值稅發 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 開發 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 開發 票,提交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壹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各省稅務機關應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 開發 票辦理流程公告,切實將簡化優化辦稅流程落到實處。

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 開增值稅發 票業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 開普通發 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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