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體工商戶公章辦理流程如下:
1,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備案;
2.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原件等材料;
3.刻制備案後,到指定刻制場所刻制。
二、辦理個體工商戶公章的條件如下:
1.公章上的品牌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上的完全壹致,否則此章無效,嚴格來說甚至違法;
2、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或備案的正規刻字攤點刻字;
3.非法人單位自行辦理的,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簽名蓋章);
4、個體戶年檢時間要求,年檢日期為1+0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壹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在05年3月15日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提交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應加蓋登記機關的公章。
綜上所述,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個體戶不需要公章。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和印章式樣,經批準後方可刻制印章。個體戶不堅持刻公章。如果他們要刻制公章,必須完成相關手續,到指定的正規刻章店刻制印章。公章上的品牌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上的完全壹致,否則此章無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必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和印章樣式。經批準後,可憑登記機關出具的介紹信和登記證到當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