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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能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個體工商戶如果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1、個體工商戶若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進項稅;

2、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壹般納稅人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若為壹般納稅人,可用於抵扣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

4、個體工商戶不符合條件時,稅務機關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3%,僅限購貨方為壹般納稅人時使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定義: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

2、這類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進項稅額抵扣;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需按規定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通常稅率為13%、9%等;

4、相較於小規模納稅人,壹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更為復雜,需要進行賬簿的詳細記載;

5、壹般納稅人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小規模納稅人不同,享受的優惠可能會更多。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壹旦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便有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使得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能夠為購買方(若也是壹般納稅人)提供抵扣增值稅的便利,而小規模納稅人則無此權利,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代開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僅限於購貨方為壹般納稅人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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