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1份和《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1份。
(2)納稅人應提供相關資料
(3)繳納相關費用,並領取證件。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以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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