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征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具有壹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
個體工商戶設立會計賬簿時,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規規定的稅務部門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及時申報納稅,並提交有關稅務文件。個體工商戶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納稅。經稅務部門批準,個體工商戶也可以使用郵寄數據進行納稅申報。
個體戶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額人,納稅辦法具體如下:
1、按營業收入交5%的營業額;
2、附加稅費,有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繳納,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的超額累進稅率。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