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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壹年免稅額度

個體戶免稅額度:

1、個體戶的免稅額度壹次在30萬元以下,壹個季度不超過30萬可以進行免稅。

2、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開發票適用3%征收率,每季度不含稅收入3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30萬元的全額納稅,如果稅金達不到起征點,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附征稅費壹並減免。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如果經營場地自有,則會涉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如果租賃,則會涉及印花稅。

壹、什麽是免稅

免稅指國家為了實現壹定的政治經濟政策,給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的壹種鼓勵或特殊照顧。減稅是從應征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免征全部稅款。我國幅員廣闊,經濟情況千差萬別。可能因為國家經濟政策的要求,需要對某些行業、企業或產品的發展給予壹定的支持和鼓勵;可能因為某些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發生意外損失,需要給予特殊照顧;也可能因為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較大變化,而稅法規定的稅率壹時又不宜於調整,需要給予特殊照顧,等等,這就需要采取減稅免稅措施把稅法的統壹性和必需的靈活性結合起來,因地制宜地對待征稅中的各種特殊情況。

二、免稅法可分為兩種形式:

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

1、全額免稅法

全額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納稅人課稅時,允許從其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那壹部分所得。這種辦法在國際稅務實踐中已不多見。

2、累進免稅法

累進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給予免稅,但在確定納稅人總所得的適用稅率時,免稅所得並入計算。也就是說,對納稅人其他所得征稅,仍適用其免稅所得額扣除前適用的稅率。實行免稅制的國家,大多采用這個辦法。

三、免稅優缺點

1、優點

1)可以徹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2)在來源的國稅率低於居住國稅率時,居住國采用免稅法,可以使納稅人實際享受到來源的國給與的優惠。

3)在稅務管理方面,簡便易行。

2、缺點

1)免稅法是建立在居住國放棄對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稅權的基礎之上,使居住國的利益受到損害。應該是兼顧來源的國、居住國、納稅人幾方面的利益。

2)在采用免稅法時,如果居住國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稅,在來源的國稅率低於居住國稅率時,就會出現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比在境內取得的同樣收入,稅務負擔低。與公平原則不符。也會引起國內的資本與利潤,不正常地轉移到低稅負國家或者避稅地區。在實踐中,采用此種方法的國家較少。

四、個體戶申請免稅的條件:

1、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2、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也就是說每月的(定額+開票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3、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對小微企業首次給出了界定指標。工業微型企業為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其他行業微型企業大多是10人以下。

五、如何申請免稅:

1、根據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中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因此,自2014年起,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可依照上述規定執行,在預繳期不進行稅收優惠備案手續,但仍需在匯算清繳時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條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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