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1、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