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4、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稅務機關對下列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對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進行的查詢應在職責範圍內予以支持,具體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的辦案查詢;
2、納稅人對自身涉稅信息的查詢;抵押權人、質權人請求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欠稅有關情況的查詢。
綜上所述,對於個體戶是否已進行了稅務登記的查詢,可以通過持有稅務登記證副本去當地稅務局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