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部署,全國範圍內實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整合,企業實行三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整合,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也不需要額外繳納稅務登記證費用。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營業執照正本應當放置在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有效期最長為4年;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營業場所的使用年限核定營業執照的有效期,有效期不得少於6個月。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換發。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年審。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執照審查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營業場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的證明;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