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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和壹般納稅人的區別

法律解析:個體戶申請工商業戶,是其投資經營並取得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可分為生產供應商(工廠、企業、公司)或中間批發商或零售商,但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從事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或者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適用50%標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80萬元。

3.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方法不同,稅率也不同。壹般納稅人壹般采用查賬征收,小規模納稅人采用核定征收。

4.壹般納稅人應繳納銷項稅(即銷售貨物或增值稅服務,銷售額×稅率,稅率為17%或13%)-進項稅(即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專用憑證,按憑證所含稅額?也就是供應商的銷項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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