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3、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所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購買發票種類核定申請表》壹式兩份。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並需提交信息經辦人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憑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領購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納稅人應提供資料:發票領購簿、稅控IC卡(稅控機用於開具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過的發票存根聯(除首次領購外,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份開票聯)。
5.下載開票軟件,進入開票界面,根據自己的需求開具發票。
擴展數據:
普通發票的開票規定:
1.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時間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在市、縣購買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使用營業地發票;
5.開票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凡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