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個人向社會提供的勞務,經批準可免征營業稅。
2、對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屬從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給予50%-90%減免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認定,可在0-3年內給予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減免照顧。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家庭手工業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可參照執行。
5.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1)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內容根據鐘發[1998]10號文件規定,包括以下八項內容: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保健服務;嬰兒護理和教育服務。
殘疾兒童的教育、培訓和生計服務;養老服務;兒童和學生的病人護理和交通服務(不包括出租車交通);避孕咨詢;產前和產後護理建議。
(二)營業稅: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收入,自個人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下崗證明之日起,個體工商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營業稅三年。
(3)個人所得稅:在社區從事家政服務、環境衛生、交通安全、治安等非生產經營活動的,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與營業稅壹並免征,免征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6、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社區服務的,比照從事社區服務的下崗職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退役士兵憑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7、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從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3年。
8、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憑職工的上崗證、經核實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可免繳稅務登記證(變更)費。
9.個人舉辦的各類全日制普通學校,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經國家認可,個人舉辦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婚姻介紹所免征營業稅;個人舉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對個人設立的為大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等教育系統統壹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租金收入,自2000年至2002年底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11.個人開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至2003年7月,免征營業稅3年。他們自有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三年,直至2003年7月。
12.其他具體詳情,請咨詢當地工商部門。
擴展數據:
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因故停業,應當向原登記註冊地或者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暫時交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停業期間不繳納管理費。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遺失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應當向原登記或者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掛失登記。未報或報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經營者承擔。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掛失後,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售、出租、塗改和偽造。
個體工商戶出借、出售、出租、塗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
持假營業執照、假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假臨時營業執照經營的,沒收假照片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於非法經營,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壹)不服從監督管理,改變經營者名稱和指定經營場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出批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經營個體工商戶不允許經營的商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據本細則,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對其進行警告、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的數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細則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個體工商戶被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處罰時,必須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
個體工商戶被吊銷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後,方可申請登記註冊,從事個體經營。
第二十二條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辦法,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壹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發布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支暫行規定》執行。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管理費,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收取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逾期不繳納管理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限期補繳。拒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管理費0至2倍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預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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