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散夥可以自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繳所欠稅款,註銷稅務登記;清理債權、債務;剩余財產的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的,別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退出合夥企業結算,退還退出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合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扣除應當賠償的金額。合夥企業退休時有未結算的事務的,事務結束後結算。
個人合夥無法清算怎麽辦
個人合夥無法清算的處理辦法為:首先要看合夥協議的約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可以分為二種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別清算程序。合夥人或合夥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夥企業組織清算的,為普通清算,又稱為壹般清算合夥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為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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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壹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