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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程序

個體經營戶辦理營業執照的程序如下:

1.在網上申請營業執照,商事登記機關完成核準登記後,申請人會在網上或手機上收到短信通知;

2.申請人可在全網登記系統下載電子營業執照副本或電子登記公告,也可免費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紙質營業執照或紙質登記公告。

個體經營者註冊流程:

1.準備個體戶名稱:個體戶需要確定壹個符合要求的名稱後再註冊;

2.確定經營範圍:根據將從事的業務確定個體戶的經營範圍;

3.經營場所租賃:個體戶需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並取得房屋租賃合同;

4.辦理工商登記: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5.蓋章:營業執照完成後,需要刻制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6.開立銀行賬戶:持營業執照和印鑒在銀行開立企業賬戶;

7.稅務登記: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了解稅務事項;

8.發票申請:根據業務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資格。

總結壹下,個體經營戶辦理營業執照的流程包括網上申請、核準登記、接收短信通知、下載電子版或申請紙質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九條

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予以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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