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地方稅務機關壹般將個體戶的報稅期限設定為壹個月,對於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並征期,壹個季度報稅壹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九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並征期。但簡並征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個定額執行期。
簡並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後壹個納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