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個體戶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開具發票。長期不開票不僅違反了稅收法規,還可能對個體戶的聲譽和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個體戶不開票的懲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個體戶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個體戶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信用受損:未開具發票的行為可能影響個體戶的信用記錄,對其商業聲譽和長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3.涉嫌偷稅漏稅:如果商家不給顧客開發票,拒不履行納稅義務,可能被視為偷稅漏稅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因此,個體戶應當自覺遵守稅收法規,按照規定開具發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經營和商業信用。
綜上所述:
個體戶長期不開票是不可行的。首先,不開票會導致稅收流失,違反稅收法規。其次,不開票會影響個體戶的信譽和形象,可能影響其與客戶的合作關系。最後,長期不開票還可能面臨稅務部門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因此,個體戶應當在經營活動中依法開具發票,並按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