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需提供的證件、資料如下: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清理、核銷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無購票記錄的不需提供);
3、《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壹式3份,個體2份);
4、國稅局註銷單復印件(***管戶提供,本項由各縣級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5、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6、工商部門註銷決定(《營業執照》被吊銷者提供);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註意事項如下:
1、有領購發票需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先到發票供應窗口清理繳銷發票;
2、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繳清各項應納稅費款;
3、納稅人如有應補稅費款、欠繳稅費款的,經職能部門審核後,由稅務所(分局、管理科)負責清繳入庫;
4、納稅人涉及跨縣(區)地址變更的,原管征稅務機關按註銷程序辦理,納稅人必須在30天內到新的管征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5、納稅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須加蓋納稅人公章(個體的、蓋負責人章或簽名)。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 申請註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於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