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六十五行,行行都有繳稅。在各行各業各領域類大家都清楚都有向國家相關部門稅務局納稅這壹說法。生活中常會出現這種現象,但是有的個體經營戶生意不好面臨倒閉危機,國家為了扶持鼓勵個體經營戶經濟發展,經過系列改革措施後,部分經營狀況不好個體經營戶就有了免除繳稅的權利,當然前提需要辦理免稅證明。那該怎麽辦理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進行詳細解答吧。 壹.個體經營者免稅證明怎麽辦理 個體戶免稅的話無需開免稅證明的,符合國家免稅就享受免稅,稅務局無權幹涉,也不會打證明的,因為沒有打免稅證明的規定,只有打納稅證明的規定。如果是經審批減免稅的,妳拿上批文就可以了。 凡是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個體工商戶,在繳納個稅時,應先到登記證所屬的區地稅局征收大廳報到,稅務大廳會分配到下屬地稅所,並安排專門的稅務專員幫忙辦理。 二.個體經營者的免稅法律規定 (壹)下崗失業人員的免稅規定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002年9月30日前已經存在的個體經營戶,其經營者為財稅〔2002〕208號文件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下崗失業人員,並在2002年9月30日後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勞動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可以自領取新的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02年9月30日前已經存在的個體經營戶,通過借用、買賣、冒名頂替等方式改變經營者,註銷原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後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其已經減免的稅款應予追繳。 從2006年1月1日起,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二)退役人員的免稅規定 退役士兵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收入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國稅發[1999]43號第二、三、四條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城鎮退役士兵,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三)種養飼業的免稅規定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範圍並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休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非典”疫情期間的免稅規定 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非典”疫情期間,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對出租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定額。對出租汽車司機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為50%。 個人經營著免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不征收銷項稅額,同時進項稅額不可抵扣應該轉出,同時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付出或照顧的特殊規定。它不僅體現在稅收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的原則,更能讓更多經營狀況不好個體經營者更好的發展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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