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是企業的壹種理財行為,應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其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
壹、現行稅制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1.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負債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享有所得稅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的,只能在企業的稅後利潤中進行分配,因此,企業就可以通過資本結構的合理搭配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
壹般來說,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
2.投資抵免是我國實施的壹項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具有覆蓋面廣,優惠力度大,政策性強的特點,企業可以用好用足這壹政策,來爭取最大的稅收優惠效果。
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項目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企業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此設備購置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此設備購置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根據現行投資抵免政策的特點和要求進行稅務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正確選擇設備的購置制度。
確定了設備購置年度,實際上也就確定了基期年度。
在其他條件壹定時,基期年度繳納的所得稅越少,對企業越有利。
所以選擇在減免稅期滿的次年或微利年度的次年購置設備,將使企業設備投資獲得較好的節稅效果。
(2)正確確定設備投資額和合理分配各年設備購置額。
在設備投資額、設備購置年度壹定的條件下,企業獲得最優的投資抵免優惠的條件是:年度設備投資額×40%≤法定抵免期限內各年新增所得稅額所以企業在進行設備投資前,應預測未來各年盈利情況,並以預測新增所得稅額為依據,確定每壹年度的設備購置額。
假設某企業技改項目建設周期為兩年,需要設備投資額為600萬元,如果全部設備都在2000年購置。
稅法允許的投資抵免額為240萬元(600×40%),但是,該企業2000年—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只有200萬元,那麽就不得不放棄40萬元的投資抵免額;如果該企業將600萬元的設備分兩年進行,2000年設備投資額應控制在500萬元(200/40%)以內。
假設該企業選擇在2000年購置設備400萬元,稅法允許投資抵免額為160萬元,小於2000—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可全額抵免。
其余200萬元的設備在2001年購置,稅法允許的抵免額80萬元,可用於抵免的新增所得稅是2001—2005年各年比200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的增加值之和,因為《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同壹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投資,均以每壹年度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壹年抵免的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壹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內(5年)抵免。
該企業分兩次購置設備獲得的投資抵免額比壹次購置提高了。
3.為了體現激勵性稅收政策,我國制定了壹系列的不同地區稅負存在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在選擇企業的註冊地點的時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貧困地區、保稅區、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可以節省大量的稅金支出;4.兼並籌劃帶來“節稅”利益。
假如壹家企業為了發展壯大自己,因手中暫時缺乏大量資金來擴大廠房和增加機器設備,又不想從銀行借入資金,此時正好有壹戶企業,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正處於停產倒閉狀態。
對這種情況,就可以利用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停產企業進行兼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指出: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另對虧損彌補的處理規定:企業以新設合並方式以及吸收合並或兼並方式合並,且被吸收或兼並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並或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由於對被合並或兼並企業虧損的彌補,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也相應減輕了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