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相關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壹道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文化館出租房屋業務,應按照現代服務——租賃服務(稅率:11%)征收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壹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