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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開墾費與耕地占用稅有什麽區別

1、本質不同:

耕地開墾費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

2、目的不同:

耕地開墾費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壹;

耕地占用稅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

耕地開墾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壹,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兩者的***同處都是出自為了保護國家用於農業生產的耕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壹)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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