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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地使用稅何時開始繳納?

按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我們國家的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而土地在使用過程中除了幾種公***用途外,其他用途均是要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土地使用稅因地區性差異征收標準也都不壹樣,征收時間也有不同規定,那麽耕地土地使用稅何時開始繳納呢,我們來看壹下。

壹、耕地土地使用稅何時開始繳納?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最新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全文

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壹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耕地土地使用稅何時開始繳納”,壹般耕地土地使用稅是從征收之日起滿壹年開始繳納。根據各地區性差異,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為最低0.6元每平方米,最高30元每平方米,根據城市規模在標準幅度內當地政府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的,同時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可以享受減免稅政策。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土地稅的問題,可以登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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