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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的納稅期限

耕地占用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耕地占用稅征收與繳納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征收的壹種稅。

壹、納稅人與納稅範圍

(壹)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表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表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二)征稅範圍包括納稅人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二、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壹)稅率地區差別定額稅率,稅率具體標準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50元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8~40元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30元4.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26元在人均耕地低於0.5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確定的適用稅額的50%。。具體使用稅額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壹百五征收。

(二)計稅依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屬於耕地占用稅征征稅範圍的土地(以下簡稱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實行壹次性征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三)稅額計算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為計稅單位,按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稅。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X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X適用稅額X100%三。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

(壹)免征耕地占用稅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2.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巷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和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三)征收管理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2.納稅申報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法律依據

根據《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二十六條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應在獲準占用應稅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應在實際占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十二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面積)為計稅依據,以平方米為單位,按所占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實行壹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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