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政府部門占用農村耕地用於城市建設、公路建設等,那麽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政府部門與農民簽訂土地補償協議的日期;
2、如果是企業占用農村耕地用於工礦企業建設,那麽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企業與農民簽訂土地補償協議的日期;
3、在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之後,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繳納稅款。如果未能按時繳納,可能會面臨罰款等法律後果。
占用下列農用地建房和從事其非農業建設的,比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1、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範圍內的林木用地,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2、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3、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和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4、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和天然形成的用於水產養殖的河流、湖泊、水庫、坑塘水面和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5、漁業水域灘塗,包括專門用於種植、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上述農用土地的,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綜上所述,耕地占用稅是指在城市建設、工礦企業建設、公路建設等過程中,占用農村耕地所產生的稅款;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土地確權、登記、評估、收儲或者出讓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