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20144年,國家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由2014 1擴大到2016 16 3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萬元。
二是為方便小型微利企業等納稅人在1月和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減免稅政策,稅務總局決定修改納稅申報表,以適應政策管理服務需要。
第三,納稅申報表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在以前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免稅”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等項目,使納稅人在進行月度和季度申報時,可以直接享受減免稅。
四、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自14年7月起投入使用,不影響自14+1年7月起實施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執行。小微企業可以先享受優惠政策,再備案。即使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月、按季度預繳時不享受優惠,年終仍可按照政策享受優惠。
二、2014 7月1日國家稅收新政策後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標準:
1.增值稅:從2014第二季度起,根據已核實的應納稅所得額(驗證、審計等。),在2萬/月或6萬/季度的標準內,免征增值稅;超過這個標準的,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征收增值稅。
2.涉及消費稅的行業,消費稅仍按原標準執行。
3.企業所得稅:2014年至2016年,企業年應納稅額不足10萬的,在原應納稅額基礎上減半征收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0%。也就是說,年利潤不足10萬的,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超過65438+萬元的,按20%的稅率征收或在符合相關優惠政策(農林牧漁、節能減排、高新技術等國家支持的行業、殘疾人、大學生創業、退役士兵等)後征收。都有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