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也就是說,工程分包後,總承包方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在實踐中,稅務部門為簡化征管手續,保證稅源及時入庫,同時發包方為取得代扣手續費收入,普遍采取發包方代扣稅金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總包方與發包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發包方按結算價款的全額計算代扣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向稅務機關提供總包與分包協議等資料,分別按總包與分包方開具代扣代繳完稅憑證交給總包方,總包方應將分包方完稅憑證復印作為代扣分包方稅款的支付憑證,然後將原件提供給分包方。總承包方和分包方應根據發包方代扣代繳完稅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和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均沒有對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施工企業的分包工程主要有以下兩種會計處理方法:
(壹)將分包工程收入納入施工企業的收入,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為施工企業的施工成本,與施工企業本身承建的工程作相同的處理。
這種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與《建築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是壹致的,而且按這種做法確定的收入和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確定的營業稅額的差異,屬於會計與稅法的正常差異,不影響對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
(二)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過施工企業的收支體系核算。
這種做法盡管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總承包企業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壹致,但卻沒有全面反映總承包方的收入和費用。因此,總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的各個會計核算期間的營業收入和費用時,應按第壹種做法進行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