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京獨生子女獎勵發放標準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夫妻生育(含合法收養)壹個子女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滿18周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無單位或農村居民的, 由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其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該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壹)每月向獨生子女父母發放獎勵費10元,獎勵費從獨生子女父母領取《光榮證》的當月起發放,至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假期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三個月產假,但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予以減免;
(三)未滿十八周歲的獨生子女保健管理費和醫療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每人享受不低於1000元的壹次性獎勵;
(五)農村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獨生子女父母應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宅基地安排應當優先照顧獨生子女父母;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支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關於實施:獎勵等問題的通知》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50%發給夫妻雙方。原則上應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壹年領取壹次。當年未領取的,不予補發。
分銷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單位發放。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委托單位存檔的,由委托存檔單位出具;個人委托的檔案,由街道辦事處出具。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失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
2014上海獨生子女獎勵發放標準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享受以下獎勵:
(壹)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調整自留地、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退休時,領取壹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014河北獨生子女獎勵金發放標準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來源如下:
(壹)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從行政經費中的“中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科目列支,各單位新增經費仍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由企業支付。
(三)壹方屬於失業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另壹方屬於國家職工或企業職工的,由國家職工或企業職工支付。
(四)雙方均屬於城鎮無業居民,或者壹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壹方為農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辦事處從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
(五)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支付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發放辦法
(壹)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或壹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另壹方為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發放,並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發放。壹方屬於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另壹方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由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二)按照《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且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獎勵,同獨生子女父母獎金。
(三)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負責發放。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四個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具體辦法。積極探索通過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分配的方式。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放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等部門的監督。
2014湖南獨生子女費繳費標準
2014江西獨生子女費繳納標準
在江西省,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自領證之日起至14周歲,給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2013 10起,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由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20元。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高後,獎勵費發放渠道不變,仍按《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財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有關規定執行,由原經費渠道解決,即公務員從財政部門統籌撥付的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人員從單位經費中統籌撥付;企業職工從企業福利基金中支付;農村居民和城鎮無業居民由市、縣(市)財政?計劃生育費用?在中間充電。
2014江蘇省獨生子女費繳納標準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江蘇持有者,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年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120元以上,或在領證時按上述標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壹次性獎勵金。獎金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
(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戶籍所在地縣(市、區)的其他人員。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退休前本人月工資的5%按月增發養老金,也可由所在單位給予壹次性獎勵或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已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對只有壹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給予優先照顧。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照顧農村只有壹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貧困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經濟發展、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宅基地安排等方面的獎勵和優待規定。
2014廣東獨生子女費繳納標準
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放之日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金由夫妻雙方工作的單位承擔。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城鎮居民中獨生子女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按壹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金。
2014廣西省獨生子女費繳費標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夫妻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當年起,每年發給保健費120元,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
2014浙江獨生子女費繳納標準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村(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獨生子女父母發放光榮證。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可享受下列待遇之壹:
(壹)獨生子女父母每年領取不低於壹百元的獎勵費,從獨生子女父母領取光榮證的當年起至十四周歲止。產假期滿後生育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其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80%發放,不影響晉升和調資,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女方產後壹年的假期(包括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資,並計算工齡。
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出50%。夫妻壹方為農村居民或夫妻壹方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壹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2014山西省獨生子女費繳納標準
獨生子女自願不再生育子女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壹)從申請之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低於十元的獎金。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工作的單位繳納,各單位各繳納5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獎勵費由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支付;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如有困難,由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按本人標準工資的5%發給養老金(養老金為100%,不另發),其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是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壹次性養老補助金。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已絕育女孩的家庭,在發展經濟方面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宅基地分割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地區想終身只生壹個女孩的夫婦給予重獎。
2014陜西省獨生子女費繳納標準
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將按月獲得補貼。補貼發放標準由個人月平均工資的5%計算調整為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2014河南省獨生子女費繳納標準
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取證的當月起,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障金60元,直至子女年滿14周歲,單方領取證的,發給30元。
2.夫妻雙方都有單位的,每個單位發壹半;壹方有工作單位,另壹方無工作單位的,全部由有工作單位壹方的工作單位支付。
3、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或城鎮無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2014四川省獨生子女費繳費標準
省財政廳、省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關於調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將全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準提高到每對夫婦每年不低於120元,從今年1起執行。此前,省內大部分市州實行每對夫婦每年60元的繳費標準。
2014雲南省獨生子女費繳費標準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證當月起,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直至子女年滿14周歲,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本人支付。夫妻雙方都是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各繳納壹半;壹方為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另壹方為其他非農業人口或者農業人口的,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全額繳納。夫妻雙方均為其他非農業人口或農業人口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鄉財政解決。
這裏找不到妳的省市看?國家普遍獨生子女費支付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了獨生子女費繳納標準問題:
第二十七條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獎勵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的措施由其所在單位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三十條夫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壹)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壹個子女的;
第三十壹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由父母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
獨生子女或父母享受以下優待和獎勵:
(壹)自發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當月起,每月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12元,直至孩子年滿14周歲;
(二)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可額外給予40天產假,男方給予10天護理假,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不在壹地的,除探親假外,給予男方30天護理假,享受探親假待遇;
(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婦女,產假期滿後撫養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5%以上計算,不影響晉級和調資;
(四)向貧困地區中小學生發放助學金時,發放給農民獨生子女的金額應高於其他學生;
(五)農村獨生子女參加高中入學考試(含職業高中),給予額外照顧。農村獨生子女參加大專、中專入學考試,報自治區高校和地方高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在安排勞務輸出時,應優先考慮獨生子女或其父母;
(七)免除農村居民夫妻雙方在農村無償就業兩年。
延伸閱讀:獨生子女費繳納的四大誤區
誤區壹:外企私企不能發計劃生育獎勵。
長期以來,雇主能夠強制執行法律規定的福利制度,如支付法定社會保險費、法定節假日、法定帶薪年假等等。但是,用人單位對企業員工的福利費往往存在壹些誤解。在很多人看來,國企過去確實有很多員工福利,包括員工食堂、員工宿舍、廠辦幼兒園、浴室等。,以及副食品價格補貼、探親路費、通勤交通補貼、供養親屬半價醫療等。因為這些福利制度產生的比較早,在當時,國有企業是國有企業的主要形式,所以即使在多種形式並存的現代企業制度下,在很多人心中,員工福利仍然只適用於國有企業,不適用於民營企業、外企等非公企業。同時,壹些用人單位認為,福利不是工資,工資必須按時足額發放,福利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可以發也可以不發。
職工福利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為解決職工個人困難,方便和改善職工生活,保障職工健康和正常工作而建立的各種補貼制度的壹項社會福利事業。雖然改革開放後國有企業進行了主輔分離改革,國家社會福利體系逐步完善,但改革後的員工福利依然存在,而且變得更加實際,與員工利益密切相關。《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這壹規定不區分企業性質,顯然適用於所有企業。2006年7月起施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補助規定》,已將獨生子女費、晚婚晚育假、計劃生育手術獎勵等明確列入政府部門行政文件。晚婚晚育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等。因為不涉及經濟利益而得以順利實施。舊《條例》裏,獨生子女費每個月只交2.5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會太在意。現在如果調整到30元,可能會引起勞動者窮追不舍,用人單位搪塞。因此,新修訂的《條例》再次明確重申了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獨生子女費的規定。因此,無論什麽性質的用人單位,都應當向符合《條例》的職工支付獨生子女費。
事實上,2001,1年2月,國家以立法的方式將獨生子女獎勵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法第27條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獎勵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的措施,由其所在單位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
誤區二:獨生子女費包含在月薪裏。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麻煩,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所有福利費已經包含在雙方約定的工資裏?諸如此類的詞語;有些雇主的工資單上也會有?補貼?、?津貼?還是?福利金?
等等,但是工人們對這些津貼或福利基金的內容感到困惑。無論是合同中規定福利費已經計入工資,還是體現在工資單上,這些做法顯然已經將獨生子女費計入了員工的工資收入,並作為工資總額扣除了個人所得稅。
1990+01國家統計局6月頒布的《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四項規定,獨生子女費不計入工資總額。1994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也在《關於印發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或津貼,不征稅。因此,用人單位應將獨生子女津貼作為稅後福利支付,單獨列出,避免給員工造成新的稅收負擔,同時也要讓員工明白清楚。
誤區三:?每個月30元?從今年6月開始發行。
市政府於2011年6月頒布新《規定》,明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所以有些用人單位會想當然的認為新規也應該從6月1開始執行,在6月1之前不補發獨生子女費的差額。
新法實施後,有壹個溯及既往的問題,即新法生效前已經違反新法的事實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它具有追溯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目前各國法律普遍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原因在於,法律是預測行為後果的標準,人只能根據行為發生時已經生效的法律來預測自己的行為後果,從而選擇自己的行為,達到自己行為的目的;如果我們依據行為發生時並不生效的法律來評價壹個人的行為,就會侵害行為人在法律上的信賴利益,法律也就失去了指導和評價行為、預測行為後果的功能。
我國民法也采取民法規範壹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在原則上確認民法無溯及力的同時,也不排除國家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在壹定情況下作出壹些溯及既往的規定。
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新修訂的《條例》雖然也規定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也規定了?自2011 1之日起,凡符合本規定領取獎勵費的,均按本規定執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之前未繳納獨生子女費的,不僅應當從即日起向符合《規定》的職工繳納,還應當補發2011年1月至5月31日的獨生子女費,標準為每月30元。用人單位以前按每月2.5元標準繳納的,從6月1起調整為每月30元,同時補齊6月2011至5月31的差額。
誤區四:榮譽證書更換前的獎勵費可以更換。
由於舊條例規定獨生子女費為每月2.5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註度較低,所以很多年輕父母在生育後沒有及時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新規中獨生子女費調整後,很多沒有辦理《光榮證》的父母蜂擁到規定的街道辦事處補辦《光榮證》要求用人單位憑證繳納獨生子女費。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補助若幹規定》都限制了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獎勵的領取前提條件,即?拿著榮譽證書?在本市登記的公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條例實施前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是領取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獎勵的硬性指標,是領取相關待遇的憑證。因未及時辦理光榮證,無法享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險待遇,屬於個人放棄權利。義務是必須履行的,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法規從來沒有規定權利人可以彌補自己放棄的權利。上海市人口計生委也做出了相應的解釋。2011+0之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在16周歲以下的本市戶籍公民,從2011+0起執行新標準。2011110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自領取證之日起執行新標準。?顯然,享受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獎勵的起始時間是多少?自取得證書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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