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初,稅收由縣財政科招商承辦,後來才設立地方稅捐征收處,下設聖堂、船角、沙湖、東成、橫陂、金雞、大田、尖石八個分處和代征所,主管地方稅征收工作。省稅由省財政廳管轄,本縣只設辦事處,從屬於開平分局。征收方法有依率計征和招商承辦兩種。對那些拖欠稅款數額較大的鋪戶,常請警察局協助追繳,甚至采用封鋪的手段,待交清欠稅後才準啟封營業。
中***地方組織和部隊管轄的稅站,因當時處於國民黨統治時期,故實行武裝征收,稅款隨征隨解。
1950年,縣設立稅務局,主管征收工作,對全縣工商企業采取定期定額或攤派方式征收。但這兩種征收方式出現負擔輕重不合理,甚至錯征亂征現象,到下半年又改為分戶自報營業額,民主評議,稅局核定,依率計征的方法。評定營業額的方法是征管方法的壹大改造,但評定的營業額與實際營業額還存在著壹定的差距。1951年下半年,要求較大集鎮的工商業者建賬建票,稅務機關查帳核票,算出營業額依率計征。同時,發動群眾性的密報、緝私網,以後逐步推廣。由於各類工商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在執行中分別采用三種不同方法征收:對帳票健全,並有可靠依據的工商業者,按帳記營業額依率計征;對壹般工商業者,實行自報公議,按議定的營業額依率計征;對小商販實行定期定額的“雙定”辦法征收。
1952年,在城鄉建立了群眾護稅小組100多個,組成了強大的護稅網絡,還不定期進行反偷稅漏稅和清理欠稅運動,對稅額負擔過重確實無力清交的,實行依法減免。由於運動中有“左”的傾向,每次都給工商業者以不同程度的挫傷,有的店鋪則因此倒閉。
1956年,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工商企業的所有制性質起了根本變化,稅收制度也相應變革,取消民主評議營業額的方法,壹律按賬面記載的營業額依率計征,各納稅單位建立購貨簿和統壹發貨票的制度。
1961年,全縣建立納稅手冊。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納稅登記和經營情況登記,以掌握稅源,監督其納稅義務,並還實行納稅申報、納稅輔導、納稅檢查、納稅鑒定等壹套制度,加強了征收管理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這些制度遭到破壞,“文化大革命”結束後,才逐步恢復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