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復員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