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盡可能將工資支付安排在允許的稅前扣除以下;
(2)提高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
(3)可采取延遲或提前的方式,大致均衡月工資收入;
(4)納稅人盡可能長時間地分期領取勞動報酬。
其中,提高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為企業提供住所是規避個人所得稅的有效途徑;
(2)企業提供假期旅行津貼;
(三)向保險公司購買金融保險;
(4)工資壹部分計入工資表,其余部分憑發票報銷;
(5)向稅務部門爭取福利費比例,多拿福利;
(六)實物分配;
(7)多繳公積金(但同樣的企業也面臨多繳)
(8)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如:①企業提供免費午餐,或者企業直接支付寄宿管理費;②企業提供並安排免費醫療福利;(3)使用企業提供的住宅設備;(4)企業提供交通工具;⑤企業為員工子女設立教育基金,為員工子女提供獎學金等。
企業所得稅的避稅
新法實施後,作為企業管理者,最關心的是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企業的稅負。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前瞻性、全面性安排,新個稅法下的稅收籌劃仍有較大空間。
居民和非居民非常不同
新法采用了國際通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概念。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只需就其來自中國的所得繳納20%的企業所得稅(代扣所得稅)。同時,按照現行規定,這部分收入減按10%的稅率征收。
在國際商務交往中,企業可以利用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不同應用情況進行稅收籌劃。
比如日本A公司在北京設立辦事處,主要用於收發貨物,訂立合同,提供售後服務。A公司董事長在美國參加壹個地區經濟論壇期間,與中國的B公司簽訂合同,銷售A公司的產品。B公司負責運輸和提供產品。由於我國對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來源地有管轄權,且按照國際慣例也實行常設機構原則,A公司直接交易的應納稅所得額不應由A公司的辦事處繳納,而應由支付A公司所得的B公司代扣代繳,適用20%的代扣所得稅稅率。
同時,在我國與世界上壹些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中,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稅率壹般定為10%-15%;租金收入的稅率壹般定在6%-10%。因為稅收協定優先於國內法,所以我國與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關於扣繳稅率的規定優先。
爭取“無息貸款”
由於企業的應稅收入來源於收入扣除費用,所有與收入成本相關的項目都可以進入籌劃領域。
企業收益規劃主要包括基本收益規劃和專項收益規劃。基本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和其他收入。對於上述收入,應盡可能延遲收入的實現,尤其是在年末,延遲的收入可以延遲壹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
稅法中關於特別所得的規定有近20條,有些規定有很大的規劃空間。比如,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可以據實逐年調整,也可以綜合調整。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調整方式。調整方法壹經確定,不得更改。
企業成本中可扣除的項目可分為限額扣除、全額扣除和超額扣除,這應是企業納稅籌劃的重點。
企業計劃限額扣除的費用有四種方式。壹、年初預算,盡量節約開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支出限額的規定,為各項支出設定合理的支出規模,同時做到心中有數。第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種費用會發生變化,有的費用會超過限額,有的費用還沒有達到限額,這就使得不同費用之間可以“轉換”,完全扣除限額。三是擴大銷售(營業)收入擴大扣除限額。如果把這種方法和機構拆分的方法結合起來,效果會更明顯。第四,目前對支付給總行的管理費的扣除沒有明確規定。這筆費用可以通過與稅務部門協商,即利用“政策性尋租法”最大限度地扣除。
對於全額扣除項目,由於扣除沒有限制,所以應該全額扣除,並利用不同費用之間的替代可能性,盡可能節省其他費用。
為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和特殊人員就業,國家允許其按標準加計扣除部分費用。比如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都可以加計扣除。企業在分配費用時應考慮這壹因素。同時,在固定資產的費用扣除中,企業還可以利用不同的折舊方法(雖然折舊總額相同,但每年扣除的金額不同),盡量使用預提費用(費用先扣除,待攤費用發生後攤銷),多次修理(修理費用可在稅前全額扣除,修理費用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時,視同改良費用)。
“早期”損失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在這裏,企業可以對自己的年度損益進行預測,合理安排當年的支出和收入,通過控制投資和收入,充分利用虧損結轉的規定,盡可能彌補可以彌補的虧損,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具體來說,有兩種方法可以采用。如果某壹年度發生虧損,企業應盡量在相鄰納稅年度多盈利,即盡快彌補虧損。第二種方法是,如果企業沒有虧損可以彌補或者企業剛剛成立,而且虧損是近幾年不可避免的,那麽企業可以先安排虧損,再安排經營項目選擇的利潤。
有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必須通過終結清算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收益是指企業清算的全部資產或財產扣除清算費用、虧損、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後,超過實收資本的余額。
資本公積金中,除企業合法財產的重估增值和捐贈財產的價值外,其他項目可以從清算收入中扣除。對於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在發生時計入資本公積,並入清算收益時納稅,相當於對增值部分延期納稅。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創造條件進行資產評估,以財產增值後的價值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樣可以比以前多提折舊,多抵扣所得稅,減輕稅負。
此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企業解散日期來影響其清算期間的應稅收入。
比如某公司董事會向股東會提交解散申請,股東會批準並作出決議,7月31日解散。8月1開始正常清算。清算後,公司65438+10月至7月底,預計年初盈利6萬元。
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東會再次通過決議,將解散日期變更為15年8月,16年8月開始清算。該公司於8月1日至8月14日* *發生費用14,000元。根據規定,清算期應單獨作為壹個納稅年度。變更清算日後,公司清算收入為90,000元。
如果清算起始日為1年8月,則1年6月至8月應納所得稅為6 × 25% = 1.5(萬元)。清算所得為虧損5萬元(9萬元-654.38+0.4萬元),故企業納稅總額為654.38+0.5萬元。
如果清算開始日為16年8月,公司10月至7月的費用為14萬元,由原來的利潤6萬元虧損8萬元。本年無稅,清算收入9萬元,扣除上期虧損後納稅。清算所收到的稅款為:(9-8) × 25% = 0.25(萬元)。
後者通過稅收籌劃,減少稅負654.38+0.25萬元。